大家知道,新中国成立后,直到改革开放前,我国一直搞单一的公有制,这种所有制结构有它的历史由来,但它不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的水平和发展要求。
由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够发达,一些地方还处于探索之中,在所有制结构上不可能搞单一的公有制,但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,这是我们保持社会主义性质的根本要求。要避免经济私有化带来的灾难,只有从根本上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,决不能搞私有化。
所以,根据他们的这一套模型,不能说清楚哪种所有制经济更具有经济效率。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,生产社会化与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,但这一矛盾在资本主义社会无法解决。断言共产制度迟早会瓦解,私有制是经济发展的灵丹妙药,私有制度是唯一的选择。但是,改革开放以来,我国的国有企业经过了从放权让利(1979-1984年)、两权(所有权和经营权)分离(1985-1991年)、转换企业经营机制(十四大到十四届三中全会)、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(十五大前后)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(十五届四中全会以来)的改革历程。对于第二种垄断,即企业对经营行为的垄断,比如几个大型企业在经营交易过程中,联合起来,不顾消费者利益任意抬价、压价,因为它有损于人民的利益和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,我们是要反对的。
他们的推断是:既然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不相容,那么国有经济只有实行私有化才适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。然而,在政策的执行中,很多人只抓住了退,忽视或不愿研究文件中提到的提高整体素质、加强控制力和竞争力这样的字眼。三是政府在推广农业保险的过程中。
试点之前,农业自然灾害损失主要是通过财政拨款对灾民进行救济。病死的猪、奶牛无害化处理尚未全面执行等。第二,补贴品种偏少,难以满足农民的实际需求。第二,削减保额的做法只能在互助组织中运用,且具有与第一种方式同样的副作用。
2009年,保险覆盖的农户数超过1.3亿人次,受益农户达到2185.94万户(次)。第二,保障农民生活,减轻了政府的救灾压力。
由于中国农村和农业的特点,目前在农业保险的几个主要环节上工作难度都很大。1989年以后,河南、河北、湖南、云南、吉林、新疆、河北、山东、上海等省市相继开展了以政府组织推动、保险公司协办为特点的农业保险试点。对此,保险公司并无识别能力。四是根据财政部文件,从当年保费收入中提巨灾风险准备金(不超过25%),积存以备巨灾时使用。
《农业法》只是原则性地提到: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。第一,设计上限模式的问题在于出于对财政风险的考虑,很多地区都在制度设计时使保险公司承担了过重的超赔责任(例如规定保险公司责任为保险保费2-3倍封顶,超出部分由政府分担,而发生2倍或者3倍以上超赔责任的概率并不高。试点工作在许多方面都收到了明显成效。第三,提升了农业防灾抗灾的能力。
对于粮食生产区、商品粮基地来说,地方财力不足就明显构成保费补贴压力。2004年,根据中央1号文件的精神,保监会在部分地区启动了农业保险试点工作。
对于保险公司而言,赔付率在70%以内是合理水平,而现在很多地方的赔付率都超过了100%。二是农业灾害自身的复杂性,加上统计制度不够健全,造成农村基础信息不完整、缺乏长期数据等。
由于财力有限,这种救灾活动往往只能解决受灾农民短期的生活困难。建立农业保险制度以后,通过保险公司的理赔有效减轻了政府的资金压力。实践表明,这四种方式都存在问题。对于农业大县(通常都是财政弱县)来说,财政压力更大。从国际经验看,农业巨灾风险机制是农业保险制度可持续的基本保障,各国在设计农业保险制度时都会对此做出安排。从各地情况看,县级财政一般担负着10%-20%的中央试点险种的补贴配套任务。
但是试点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不足之处,须要在下一步工作中加以改进。这是多数试点地区采取的方式。
在一些地区,农民对温室大棚蔬菜、特色水果、花卉苗木、特色畜禽养殖等高效农业投保的热情更高,但是由于这些类型的种养产品市场价格远较粮食为高,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偏大,在没有财政补贴政策的情况下,保险业务很难推动。一是25%的巨灾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,在当前农险赔付率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往往无法做到。
三、试点中遇到的问题和发展障碍(一)缺乏法律保障和规范在我们调研所到之处,从省级政府到县市区政府,都不约而同地将法律缺失作为阻碍农业保险发展的首要因索。同时定价机制的行政化导致保险产品价格的僵化,难以适应市场变动和农业生产的周期性波动,并导致很大的道德风险。
如果不在国家层面整体考虑巨灾问题,下一次巨灾到来时,保险公司就可能面临灭顶之灾。支付赔款分别为32.83亿元、69.09亿元和101.89亿元。要求保险公司在不出险的情况下返还保费或减少下期保费。2008年试点省份增加为13个财政投入增加到60.5亿元。
在地方政府层面,主要是省、市、县级政府发布的规范性、执行性的文件。目前中央财政只对玉米、水稻、小麦、大豆、棉花、花生、油菜等7种种植业保险以及能繁母猪、奶牛等2种养殖业保险提供补贴,森林保险补贴只有3个省在进行试点,渔业保险补贴除了个别地方以外基本还没有开展。
这导致有的保险公司由依靠政府变为依赖政府,缺乏竞争开拓和自主经营的动力。第二,责任与主题不明确。
省、市保险经办机构只能分头与国内外再保险商谈判,导致保险公司农险业务购买再保险非常困难,或者不得不承受明显偏高的再保险费率和苛刻的分保条件,或者干脆不买再保险,期盼老天爷帮忙。在理赔环节,要将赔款送到每一个农民的手上同样困难。
2007-2009年,种植业保险承保面积从2.31亿亩增加到9.48亿亩。林木从0.28亿亩增加到2.86亿亩,牲畜从3.82亿头(羽、只)增加到6.79亿头(羽、只)。2008年,农业保险向1400万户农户支付赔款70亿元。第五,推动金融创新,改进农村金融服务。
(三)政府职能定位不当,市场化运作难以落到实处我们在调查中发现,一些地方政府对保险公司的业务活动干预较多,特别是强力介入定价环节。据有关部门统计2007-2009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分别达到51.84亿元、110.7亿元和133.8亿元。
2009年,农业保险向近2200万农户支付赔偿100亿元。保险金额从1126亿元增加到3812亿元。
(二)缺乏分散巨灾风险的有效机制几年的试点实践表明,随着农业保险业务量和覆盖面的不断扩大,巨灾风险问题的解决已迫在眉睫。例如某省曾出现指令保险公司投资的情况。